標  題 第四十一屆世界兒童畫展國內作品比賽徵集辦法
內  容 一、主旨:為 提高兒童美術教育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增進人類友誼和瞭解。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中華民國造型藝術教育學會。
四、展覽日期: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月十九日。
五、展覽地點: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六、徵集對象: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及幼稚園學生。
七、類別:繪畫(寫意畫、寫生畫、水墨畫)貼畫、版畫、美術設計、集體創作。
八、送件日期:
(一)、初選:各校按規定件數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以前送達各縣市教育局指定之學校參加複選。
(二)、複選:各縣市教育局自行辦理複選,並將作品於四月二十日前寄台北市南海路47號(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並附複選評選委員名單。
(三)、決選: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上旬在台北市。
 
注意事項:
(一)、參加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比均不予評選,冒名頂替之作品並追究責任。
(二)、每一學童限參加一件。
(三)、作品均不退還,得獎作品著作權轉讓主辦單位,未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視同放棄。
(四)、獲佳作以上(含優選獎、特優獎)之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複製或製作成各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得獎人不得異議。
http://www.arte.gov.tw/abo_news.asp?KeyID=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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